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镇江南通商会信息公开制度

发布时间:2018-04-11

镇江南通商会信息公开制度

 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 为规范商会内部信息公开工作,提高商会工作透明度,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,根据相关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本商会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,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,秘书处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;各部室(商会小组)依据本制度规定,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。

第三条 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、公平、便民、及时的原则。

第四条 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
 

第二章公开内容和形式

第五条 下列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:

(一)商会(单位)名称、法人代表、业务范围、办公地址;内部各部室、主要领导姓名、职务;

(二)年度各类规划计划;

(三)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;

(四)内部考核任免公示;员工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;商会各部室(小组)工作动态;

(五)业务管理;

(六)费用收取情况;

(七)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。

第六条 下列信息不予公开

(一)国家秘密、内部资料;

(二)个人隐私;

(三)正在研究讨论,尚未作出决定的信息;

(四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上级规定、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。

第七条 商会信息公开,可采用如下方式:

(一)通报、简报及商会公文;

(二)广播、电视、报纸等公众媒体;

(三)公告栏、宣传版报等;

(四)商会网站、微信群(公众号)、电子屏、公示牌等。

 

第三章 操作程序

第八条 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,商会各部处(小组)应当在制作、调查研究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经商会秘书处主要领导同意后,予以公开。

 

第九条 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;已归档的文件材料,由秘书负责提供查询服务;查询内容涉密的,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。

 

第四章 监督检查

第十条 秘书处负责对本商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并对各部室(小组)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。

第十一条 商会各部室实施信息公开,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,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
 

第五章 附则

第十二条 本制度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三条 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